乌兰讯张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以借据上不是他的签字,没有借款一事为由拒不履行,张某遂向鄂托克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未申报个人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后,王某仍以自己做了开颅手术,头脑不清醒,而且没有自己签字为借口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摸排线索,调出王某在其它案件卷宗中的签字与本案的借据签字进行校对,被执行人王某终于承认借款事实,并答应予以偿还。
拘留期间,王某家属替王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亦对被执行人王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乌敦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