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讯近日,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8年11月19日18时许,陈某甲在牙克石市某商店因买的东西包装内有蟑螂一事,与商店经营者陈某乙发生争执。陈某乙打电话让其哥哥陈某丙过来,陈某丙将李某某一同领来,李某某与陈某甲因此事再次发生争执,李某某用脚踢踹陈某甲,将其打伤。经鉴定,陈某甲头部创口长度达1.9cm,评定为轻微伤;腰1-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陈某甲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经所在社区进行矫正评估后,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贾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