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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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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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旭、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7050.22元。二、被告张旭、其其格偿还原告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海仓、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仓、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7264.11元。二、被告海仓、乌日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呼广荣、吴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广荣、吴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54296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54293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赵继保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赵继保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工银蒙]字[鄂尔多斯]行[猛格]支行[2012]年[0461]号);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继保已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70246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偿还的贷款尾款本息(贷款本金440000元及440000元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核减原告赵继保已经偿还的本息702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美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美梅国际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梅、韩德利、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奥广军、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兵、候皓喆、王维生、王东刚、范小玲、范永军、李美荣、王丽芳、乔光军、史岚萍、张国华、王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鄂尔多斯市美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00万元、利息28938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以就拍卖、变卖被告王东刚、范永军共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路北32-7的房产、登记在被告王丽芳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天骄绿苑佳泰小区10号楼3单元306号房产、登记在被告史岚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7号街坊3幢203号房产及仓库、登记在被告王志刚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伊旗红庆河镇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奥广军、侯利兵、侯皓喆、王维生、董梅、韩德利、鄂尔多斯市美梅国际酒店集团、王东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鄂尔多斯市美梅国际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梅、韩德利、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奥广军、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兵、候皓喆、王维生、王东刚、王丽芳、史岚萍、王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美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范小玲、李美荣、乔光军、张国华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鄂尔多斯市隆伸煤业有限公司、程超坤、郑玲、鄂尔多斯市汇隆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勇、赵旭东、鄂尔多斯市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王永革、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张东、张海燕、刘建华:

一、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隆伸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利息3515520元(从2013年4月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日,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见附表)及从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以就拍卖、变卖被告程超坤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8室及1407室,张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3-2-203的房屋,刘建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南路11号街坊1幢1505号房屋,郑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6号及位于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2-2-204的房屋,张海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B24号楼1单元101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程超坤、郑玲、鄂尔多斯市汇隆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勇、赵旭东、鄂尔多斯市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王永革、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张东、张海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程超坤、郑玲、鄂尔多斯市汇隆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勇、赵旭东、鄂尔多斯市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王永革、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张东、张海燕、刘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隆伸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付资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涂春涛申请执行付资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春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南排道以东自力道以北莫尼路以南绿都花庭10-4(合同编号:2014-0300665)房产一处的财产。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本院可立即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润女、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润女、徐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润女、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61346.04元、及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信访大楼62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青连、王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连、王铁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青连、王铁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47531.78元及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信访大楼62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杜旭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被告杜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曹卫国、白玉兰、高君、高存广、纪圣韬、鄂托克旗维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381号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高存广的公积金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内的存款;2、(2018)内0602执恢3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君所持有的股权;3、(2018)内0602执恢3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纪圣韬、曹卫国所有的房产;4、(2018)内0602执恢381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强、王利平、杨丽平:

本院受理杨香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强偿还原告杨香莲借款10万元及利息140533;二、被告李强偿还原告杨香莲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6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杨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强、杨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赵俊喜、王改凤:

本院受理蔺联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田小林、王银朵: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田小林、王银朵、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小林、王银朵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29008.14元、利息525.48元、逾期利息164.58元及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4.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被告田小林、王银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方雅苑4号楼5单元302室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小林、王银朵追偿;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田小林、王银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和平:

原告康有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5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白光英:

原告包水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67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翟晓宏、闫晓红:

原告张利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二人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后,已经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纪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709号原告高向飞与被告李纪光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向飞租金(含未退还租赁物折价款)1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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