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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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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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风云诉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24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宋国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要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夏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浩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夏庆华欠原告刘浩雨191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412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40元,由被告夏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夏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姜立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夏庆华欠原告姜立军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夏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润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平诉你、贾祥、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蒙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826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郭玉、白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小诉郭玉、白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24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柴富年诉你及王铭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你及侯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王艳龙、杨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纯刚: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关岫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萨仁其木格: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诉萨仁其木格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申请对萨仁其木格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83号森达公寓3层5单元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崔海成、曹红斌:

我院受理的贾健诉曹红斌、崔海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贾健申请对曹红斌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1837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警总队项目部、丁占高、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丁占高诉青岛凡高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警总队项目部、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凡高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中丁占高所做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鉴定,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强、梁爱平、李湘云:

本院受理原告任乐诉被告李强、梁爱平、李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已受理申请人康金城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1号商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G000236、呼国用(93)字第001389号),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16631253元;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恢44号拍卖执行裁定书、内中信和估字[2018]第Z20180081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拴娥诉被告南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解决诉讼费交纳问题暂列利息数10000元,仅作交纳诉讼费依据);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地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起)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史月俭:

本院受理原告段树荣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丰粮油有限公司、白清耀、史娜与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梁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孙晶晶:

本院受理赵勇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赵勇才与被告孙晶晶离婚。二、婚生子赵佳由原告赵勇才抚养。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刘月梅、刘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冯建平、张巧霞: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钧诉被告冯建平、张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25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建海: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马翠香、于志峰:

本院审理原告高权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面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灵达农机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海诉被告乌日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2524民初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司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乔永旺诉被告你和白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514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乔伟、田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伟诉你们和内蒙古华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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