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侯岩: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建军与被上诉人云海军、原审第三人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金京顺: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敖特根与被申请人金京顺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平、内蒙古迎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76.39元及利息(以4976.39元为本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海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任瑞兰诉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偿还原告欠款34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赵江、杨成玲、内蒙古鑫圆通商品混凝士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余毛虎申请执行赵江、杨成玲、内蒙古鑫圆通商品混凝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944号拍卖执行裁定书、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3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柴三虎、王圣明、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5号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张宇宁:
本院在甘地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654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许顺杰:
本院受理王丽丽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丽丽依据(2017)内0521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齐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4800元,支付利息2592元(4800元×2%×27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合计7392元;二、被告齐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王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忠借款9000元,支付利息450元,合计9450元;二、被告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海忠自2019年1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谢光全(谢光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78号原告李磊诉被告谢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12400元[10000元×0.02元×36个月=7200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10000元×0.02元×23个月=4600元,从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2000元×0.02元×15个月=600元,从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本息合计34400元;二、请求法院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姜如意、沈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苗翠莲诉被告姜如意、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塔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占龙、高善强与被上诉人塔娜、蔺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索庭、张茜、贾金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索庭、张茜、高建、贾慧玲、贾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索庭、张茜、贾金学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刘培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国权诉被告刘培培、贾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培培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赵文占:
本院受理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文占、王选平、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17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连平:
本院受理杨海娥诉李连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卢剑: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诉被告卢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卢剑: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诉马小龙(2019)内0125民初87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赵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国诉赵国平(2019)内0125民初8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丁丽丽、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丽丽、高利勇(2019)内0125民初82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