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琼英、王栓在、贺记召: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董海龙、刘文秀、牛永刚、王仙桃: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你们和董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呼和浩特市鑫和盛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薄志强: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7139号原告赵新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和盛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李博:
本院受理原告薛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赵瑞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邢哨兵、赵燕婷: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军诉被告穆仁、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张在孝: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你和被告赵翠燕、李三虎、李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郭小平、郝丽丽、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郭小平、郝丽丽、图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小平、郝丽丽、图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1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沙鹏达赖、张小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诉被告沙鹏达赖、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沙鹏达赖、张小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佟雅凤:
本院受理华宏诉佟雅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8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雅诉被告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5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军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李军雁、杨梹、谷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军雁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5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平、乌日娜诉被告李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村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6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张延: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建诉被告张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延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7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张红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颖诉被告张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红岩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海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海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田宏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虹诉被告吴志伟、第三人田宏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宏光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8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郑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浩特诉被告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丽诉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卢玉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卢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李岗:
本院受理原告洪东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
内蒙古禾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禾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内0105执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黄黎明:
本院受理王建华诉黄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内0105执5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9日
马成志:
本院受理王建华诉马成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内0105执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9日
黄黎明、伊拉塔:
本院受理李红霞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日
徐能生:
本院受理郝存良诉徐能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白晓菲、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白国良、白晓峰、白晓菲、萨如拉、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乌珠穆沁牧王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李世明、黄俊霞:
本院受理王新华、靳改转诉李世明、黄俊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世明、黄俊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4号楼-1至1层1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赵海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寅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海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寅辉劳动报酬146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止。)2、驳回原告王寅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赵海宝负担]。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