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诉被告苏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 0 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胡玉博:
本院受理李俊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1 0 2 民初3 9 5 6 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 时3 0 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王贵贤: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1 0 2 民初2 7 7 5 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3 0 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索涛:
本院受理原告韩玲诉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1 0 2 民初3 1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支付原告韩玲车款1 0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2 0 1 4 年1 1 月1 日起开始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索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王飞、郭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王素清、张春明、王天胜、贾翠莲、王飞、郭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1 0 2 民初2 9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清、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 万元、利息4 7 7 8 .0 2 元、罚息、复利2 6 2 6 5 .1 0 元、违约金2 5 0 0 元(截止2 0 1 8 年8 月2 2 日),并支付从2 0 1 8 年8 月2 3 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王素清、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3 0 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姜永伟(曾用名:姜永为):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军诉被告姜永伟、被告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1 0 2 民初6 8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偿还原告王帅军借款本金1 6 5 0 0 0 元以及利息(以本金5 0 ,0 0 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 4 %计算,自2 0 1 8 年1 0 月2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 0 0 0 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 4%计算,自2 0 1 8 年1 1 月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 0 0 0 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 4 %计算,自2 0 1 8 年1 1 月1 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 5 0 0 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 4 %计算,自2 0 1 8 年1 1 月1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鹏飞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赵鹏飞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永伟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7 7 2 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杜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秦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 内0 8 0 2 民初2 6 2 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
呼根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为答辩期、3 0 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1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