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峰与被告董晶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2 5 2 7 民初3 7 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朱晓玲、武迪: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 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 0 4 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 0 0 0 0 0 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 .5 %计算。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张八月:
原告李双与被告张八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5 0 2 民初3 5 1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八月偿还原告李双借款本息2 5 5 0 0 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李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1 2 元,由原告李双负担2 1 4 元,由被告张八月负担4 9 8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梁建臣:
原告叶景利诉被告梁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5 0 2 民初4 1 6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建臣给付原告叶景利玉米款9 5 7 5 8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叶景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7 3 3 元,由原告叶景利负担5 3 9 元;由被告梁建臣负担2 1 9 4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王云官: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 0 1 9 )内0 1 0 4 民初1 6 0 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吴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金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2 2 2 2 民初2 3 8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宝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 0 日内给付原告金钢借款本金人民币8 0 0 0 元及借款利息3 6 1 6 元,合计1 1 6 1 6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康春青:
本院受理原告池红与被告康春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6 2 1 民初1 1 1 4 号民事判决书(1 、准予原告池红与被告康春青离婚。2 、婚生小孩池锦熙由原告池红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康春青随时享有小孩的探望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 0 1 9 )内0 6 2 1 民初1 1 1 4 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姜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虹诉汪强和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4 6 5 1 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腾房, 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5 号街坊2 号楼1层- 1 0 5 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 1 0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内蒙古昊鲁通物流有限公司、刘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昊鲁通物流有限公司、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及时连带偿还因购买车辆欠原告的购车逾期车款1 1 1 6 7 0 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到付清欠款止);2 、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 0 7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闫京、郭叶、刘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3 3 2 1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支付原告追偿权损失5 5 5 8 8 .0 6 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 0 7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万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3 3 1 7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支付原告追偿权损失1 2 2 0 0 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 0 7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尚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祁贵生诉你(2 0 1 9 )内0 6 0 2 民初1 1 7 8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尚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祁贵生借款本金1 0 0 0 0 0 元及利息(从2 0 1 0 年7 月1 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 4 % 计算)。二、被告吕银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银福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尚海燕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 9 2 元由被告尚海燕、吕银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美与被申请人康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6 0 2 财保3 2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康丽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 2 1 7 0 0 0 4 6 0 0 0 1 2 1 2 9 9 2 )内工资8 0 0 0 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刘勇、张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1 8 5 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王志刚、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2 4 1 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刘小云、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2 4 1 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边奎、张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1 8 5 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杨东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东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下欠购房款4 4 5 4 7 5 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转普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 2 4 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马利强、徐伊利、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
本院受理原告白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7 7 5 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彬借款本金5 0 万元及从2 0 1 1 年4 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 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 计算);二、被告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利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7 5 9 6 元、保全费2 0 2 0 元,由被告马利强、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 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马利强、徐伊利、王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白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7 7 5 7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彬借款本金3 0 万元及从2 0 1 8 年1 1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 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 计算);二、被告王建兵、郑衍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建兵、郑衍亮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利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2 6 1 6 元,由原告负担6 8 1 6 元,由被告马利强、王建兵、郑衍亮负担5 8 0 0 元;保全费1 5 2 0 元,由被告马利强、王建兵、郑衍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 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李建军、李润花、常广真、张桂萍: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振杰、张瑞玲、张方、霍铁梅、李建军、李润花、常广真、张桂萍、单春梅、任晓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1 .(2 0 1 9 )内0 6 0 2 执1 6 3 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 .(2 0 1 9 )内0 6 0 2 执恢6 7 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广真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 并划拨冻结款共计1 5 8 7 8 1 1 元)。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杨静、张文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勇与被执行人杨静、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作出的(2 0 1 6 )内0 6 0 2 民初3 9 7 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静、张文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 2 2 2 0 2 0 6 1 2 0 0 3 7 2 7 9 5 7 ) 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6 0 2 执恢1 3 3 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杨静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 3 6 0 元×1 2 月= 1 6 3 2 0 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 0 1 6 )内0 6 0 2 民初3 9 7 5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 3 6 0 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杨静、张文彬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刘芳、云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牛宝琴诉被告刘芳、云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刘芳偿还原告本金1 3 .7 万元; 2 、判令被告云瑞强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及(2 0 1 9 )内0 6 0 2 民初4 3 7 5 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 3 6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刘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6 0 2 民初1 1 8 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玉忠借款本金1 3 3 0 0 0 元及利息(从2 0 1 9 年4 月1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 % 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 8 0 元由被告刘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王智:
本院受理原告王尚武、石改梅与被告王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6 0 9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尚武、石改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 0 0 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智赔偿白如玉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 8 6 0 0 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 2 元,由被告王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聂金山:
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聂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 0 1 7 )内0 1 2 1 民初1 0 4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聂金山返还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碧水蓝山小区1 8 栋1单元1 0 2 号房屋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屋内物品现由申请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限你在3 0 日内自行领取。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 0 1 9 年8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