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楚志发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 0 0 0 0 0 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息的资金占用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1 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通辽市鑫颖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辉、闫丽颖、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 0 1 9 )内0 5 0 2 民初4 7 8 5 号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鑫颖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辉、闫丽颖、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 5 日内和2 0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8 时5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 0 1 9 年8 月9 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超与被告楚志发、楚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楚志发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 0 0 0 0 0 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息的资金占用损失;3 、被告楚文彪对楚志发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1 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肖国凤、肖国君、丁国红:
本院受理(2 0 1 9 )内0 5 0 2 民初4 7 8 9 号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肖国凤、肖国君、丁国红、张艳、闫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 5 日内和2 0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8 时5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华与被告楚志发、楚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 、判被告楚志发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 0 0 0 0 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 .5 %计息的资金占用损失;3 、被告楚文彪对楚志发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 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苗霞诉你与被告郝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8 民辖1 2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由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马继良:
本院受理原卢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 0 0 0 0 元及利息)(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尚勇:
本院执行的杨虎栓申请执行尚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恢复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尚勇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西苑家园A 4-2-1 -4 0 1 室房屋一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的(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 0 1 9)(估)字第0 6 1 9-0 0 6-0 6 4 号房地产司法处置价值评估报告书以及拍卖裁定书。价值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为1 9 7 9 8 1 元,估价报告出具之日为2 0 1 9 年7 月2 6 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 0 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启动房屋拍卖程序。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代六柱:
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六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内0 5 0 2 民初4 1 5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六柱支付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 8 0 0 0 元、支付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至2 0 1 9 年3 月1 2 日期间的利息2 2 9 6 0 元,并支付自2 0 1 9 年3 月1 3日起至购车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2 % 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 0 7 4 元,由被告代六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特格喜木仁:
原告付俊杰诉被告特格喜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5 0 2民初2 7 0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特格喜木仁偿还原告付俊杰借款本金1 3 0 0 0 元,支付利息5 9 8 0 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 5 0 0 元,合计2 1 4 8 0 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 7 5 元,由原告付俊杰负担3 8 元,由被告特格喜木仁负担3 3 7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玉金莲、齐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五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2 2 2 2 民初1 9 9 2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金莲、齐玉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 5 日内给付原告五月借款本金人民币1 9 5 0 0 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 3 0 0 0 元从2 0 1 6 年1 0 月2 9 日起按月利率0.5 %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本金6 5 0 0 元从2 0 1 6 年1 2 月6 日起按月利率0 .5 %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玉金莲、齐玉林对上述所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李春雷、张东、张伟、赵建国、杨斌、许刚、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郑玲、程超坤、李春雷、李永胜、范生银、张东、折宝林、张伟、赵建国、杨斌、许刚、郑军、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9)内0 6 2 7 民初4 5 6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郑玲、程超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乔玉琴、张平元、张永泉、王海荣、张志刚、袁强、杜雄、敖云翔、兰智成、刘拥军、杨海军、高海、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乔玉琴、张平元、张永泉、王海荣、张志刚、袁强、杜雄、敖云翔、兰智成、刘拥军、杨海军、高海、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9)内0 6 2 7 民初7 9 8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乔玉琴、张平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张永全、杨连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 5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被告靳玉良、王琴、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德娜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孔小顺与被上诉人德娜娜、斯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内蒙古泽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伟:
本院在徐江与内蒙古泽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徐江向本院申请追加史伟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9 )内0 1 执异4 1 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杨秀梅、侯丽珍、刘利平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9 ) 内0 1 执异8 7 2 号、(2 0 1 9) 内0 1 执异5 0 2 —7 9 7 、8 7 2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高保清:
关于范占平申请执行高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 0 1 7 )内0 1 2 1 执4 1 4 号之二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 1 1 室领取该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中山小区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 8 4 0 3 1 5 0 0 9 4 8 号)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 0 1 9 年1 0 月8 日上午1 0 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 0 1 9 年1 0月9 日上午1 0 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我院会协同公证处、人大代表、检察院等部门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开锁、评估、勘验,期间产生的公证费、开锁费等费用将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高保清及目前使用人于2 0 1 9 年1 0 月1 4 日前迁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中山小区,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到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吕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东胜诉被告王占荣、第三人吕文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内0 6 0 2 民初7 2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马东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3 0 0 元,由原告马东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吕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东胜诉被告王占荣、第三人吕文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马东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 0 1 9 ) 内0 6 0 2 民初7 2 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案涉房屋(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 2 号街坊1 号楼2 单元6 0 6 室房屋,产权证号:0 4 8 6 6 4 号)为上诉人个人所有;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张建平、冯宝琴:
本院在执行屈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 0 1 9 ) 内0 6 0 2 执恢2 2 1 号执行通知书;(二)、(2 0 1 9)内0 6 0 2 执恢2 2 1 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 0 1 9 )内0 6 0 2 执恢2 2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张建平、冯宝琴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冻结;(四)、(2 0 1 9) 内0 6 0 2 执恢2 2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内2 0 0 0 元、扣划被执行人冯宝琴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内4 2 0 0 0 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平、冯宝琴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9 日
包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瞻榆镇站前农资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2 7 6 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
韩额尔敦巴根、王托雅: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内0 5 2 1 民初2 9 0 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
包额日敦白拉、邓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内0 5 2 1 民初2 9 8 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
赵丁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瞻榆镇站前农资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3 0 5 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3 1 2 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
代木日额: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3 1 2 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或涉外为3 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