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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9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隆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利平: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诉鄂尔多斯市隆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申请对郝利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 5号街坊1 0 号楼1 0 1 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 0 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2 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 日1 0 时进行勘验现场, 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 0 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自报告送达后1 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9 年8 月7 日

温永旺:

原告李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判令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聚龙湾小区1 0 号楼2 单元6 0 2东户房屋为原告所有;3 、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4 、判令被告承担合理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 0 1 9 年8 月7 日

海虎、王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班萍与被告海虎、王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1 5 9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班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班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 0 1 9 年8 月7 日

刘雅方(刘亚方):

本院受理原告任代来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 0 1 9 )内0 5 2 1 民初1 5 8 0 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雅方偿还原告任代来欠款本金2 1 0 0 0 元,支付利息8 4 0 0 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刘雅方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 0 1 9 年8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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