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地下黑工厂里的秘密信用卡透支消费虚荣心驱使作祟面对例行检查欲盖弥彰两名在逃人员应声落网狱中施暴伤人行凶不思悔改因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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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6

狱中施暴伤人行凶不思悔改因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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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与前罪余期2 年4 个月零五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 年8 个月。

2 0 1 6 年8 月1 9 日,陈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8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 元。刑期自2 0 1 6 年3 月3 1日起至2 0 1 9 年1 1 月3 0 日。现服刑于某监狱。然而,在监狱中的陈某依然不思悔改,再次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 0 1 9 年2 月2 1 日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 0 1 7 年7 月2 5 日6 点2 0 分许,罪犯陈某与罪犯赵某在包头监狱监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用右手打了赵某脸部一拳,造成其鼻子出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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