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贾某在2 0 1 8 年2 月期间以帮助张某可以放置自动售货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 0 0 0 元;被告人贾某在2 0 1 8 年5 月至2 0 1 8 年7 月之间,以帮助被害人任某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9 1 7 2 5元;被告人贾某在2 0 1 8 年8 月期间,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男友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 5 9 6 0 元.经查,被告人贾某将上述骗取的财物全部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能帮助他人找工作、安置自动售货机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 2 5 6 8 5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贾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 0 元,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被害人诈骗款.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