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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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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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王秉文、陈秀军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乌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9民终84号、(2018)内09民终85号、(2018)内09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山、金宝山、银宝山、三月、双月、五月、八月、白玉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布仁抻面馆、包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武玉柱、宁金叶:

本院受理原告党伟强诉被告宁金叶、武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党伟强借款本金9万元。二、被告宁金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玉柱、宁金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张斌、杨禄、高有福、张翻身、贾飞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郑小平、王丽、王瑞光、辛永峰、刘静、郑晓利、赵利、刘秀琴、任广萍、张云霞、王明轩、王明、郭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鄂尔多斯市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军、刘云、温春、杨振冈、张平元、杜红兵、布仁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小平、杨春霞、代国军、樊志刚、党凤娥、高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小平、杨春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贾广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贾广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李怀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怀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智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智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李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崔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崔学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高贵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贵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达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李彦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彦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荣、董玉娥、郭耀祥、韩玉梅、王镪: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内蒙古宇润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亢锐、杨润桃、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任明俊、闫爱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二利诉被告任明俊、闫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吴晓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梦想涂料厂诉被告吴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2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俊生、段爱莲、乌拉特前旗嘉骏农贸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俊生、段爱莲、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嘉骏农贸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曹淑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利清、陈俊清、马顺猛、马高伟、曹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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