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权、杨艳玲、邬泽宇、苏巧: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高权、杨艳玲、邬泽宇、苏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高权、杨艳玲、邬泽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的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325万元。以上合计525万元。24215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高权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4261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巧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0889号、第050025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小利、郝玉莲、裴艳、刘鑫、白俊娥: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的原告高福祥、闫香桃诉被告王小利、郝玉莲、裴艳、刘鑫、白俊娥、侯福存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陈庆新、刘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3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83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李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2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艳杰(别名王彦杰)、赵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6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46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文平、王金英(别名王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寇学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孟朝鲁、梁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2400元的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白文雄、白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5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李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武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750元;2.要求被告支付2750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梁丽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800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乌日吐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领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3692,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刘春波、包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波、包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刘春波、包玲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40040元,本息合计90040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马凤朋、任思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凤朋、任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马凤朋、任思美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34097元,本息合计74097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建军、田全莲: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补印、武俊芳与被申请人王建军、田全莲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邬海: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曹贵平、白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贵平、白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曹贵平、白丽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市场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40040元,本息合计90040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关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欧亚集团通辽欧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红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琦: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琦支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借款及利息共计665903.7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元,由被告王琦负担1032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范文、侯先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范文、侯先华(2019)内0125民初7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秦登云: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24日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白喜东诉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王金龙、郭玉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龙、郭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金龙、郭玉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34370元,本息合计74370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郝少波:
本院审理的原告乔海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少波支付原告乔海峰欠下购煤款5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9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被告郝少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史春海、关巴达玛:
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史春海、关巴达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春海、关巴达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尾欠柴油欠款8456元,支付利息774.09元,合计9230.09元;二、被告史春海、关巴达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