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2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焦迎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焦迎国购羊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杨长锁:

本院受理原告沈巴特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长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沈巴特尔借款本金8600.00元,利息573.33元【86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1年1个月10天(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21日)】,共计9173.33元。二、驳回原告沈巴特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沈巴特尔负担73.00元,被告杨长锁负担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荣玉梅与你们、张志全、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全、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荣玉梅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1600元[借期利息9600元,逾期利息2000元=40000元×年利率6%×10个月(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共计51600元。二、被告张志全、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荣玉梅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荣玉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荣玉梅负担150元,被告张志全、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负担10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冯国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孙玉国借款本金126800元,支付利息11696元【以86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6个月24天(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12月20日)】,共计138496元。二、驳回原告孙玉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43元,被告冯国江负担307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郭晓梅、钟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周淑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占元、郭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周淑珍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淑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周淑珍负担105元,被告钟占元、郭晓梅负担3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韩计表:

本院受理原告苗生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000元,利息按月息2%支付,直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徐双玉米款欠款20000元;二、被告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徐双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徐双负担201元,被告徐忠负担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洪利、刘艳:

本院受理原告席长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利、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席长胜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共计24800元;二、被告王洪利、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席长胜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14日到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席长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席长胜负担93元,被告王洪利、刘艳负担4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波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华偿还原告赵振波代偿款12000元,给付利息1300元【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2年2个月(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合计1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赵振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赵振波负担13元,被告王国华负担13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王琦: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欠款本金24000元,违约金28320元(2014年6月30日-2019年5月30日,24000×2%×59个月=28320元)合计人民币5232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起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月利息2%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委托代理费用45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刘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华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华萌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刘艳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宗铁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领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宗铁牛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宗铁牛其他诉讼请求。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领兄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崔淑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中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陈全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6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5‰给付5460元,2019年6月11日起以欠款26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利率5‰给付完为止。本利合计314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安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咏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包咏梅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安丽鑫(2009年4月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安淼鑫(2013年10月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安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杨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30700元及利息18420元(30700元×0.02元×30个月),合计49120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白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兰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赵兰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两笔12800.00元(2017年3月28日借款500.00元;2017年3月28日借款1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海乌恩巴吐、包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海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杜海波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海乌恩巴吐给付本金6200元,自2016年6月28日到2019年6月28日利息4464元(6200元×0.02元×36个月)合计:10664元;2.要求被告海乌恩巴吐、包艳丽2019年6月28日之后利息及本金6200元作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利息到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要求被告海乌恩巴吐、包艳丽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李晓娟: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908号原告李洪金诉被告李晓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洪金与被告李晓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李洪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04号原告赵梅花诉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梅花购羊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21000元(77000元×0.02元/月×13个月零18天,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梅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26元,由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国庆、王牡丹、王国梁、刘丹丹:

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王国庆、王牡丹、王国梁、刘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庆、王牡丹、王国梁、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尾欠柴油款20656元,支付利息413.12元,本息合计21069.12元;二、被告王国庆、王牡丹、王国梁、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国庆、王牡丹、王国梁、刘丹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