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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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关德山: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日

周艳丽、黄力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

邵莲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萍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邵莲丽偿还原告李志萍借款8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莲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

龚志良:

本院在通知王海生为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忠平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龚志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18)内0826民初24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内容;撤销原审法院的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关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

常璐: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智超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常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

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凯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安凯枫与被告武飞离婚;二、次女武宏俐由原告安凯枫抚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马春波、刘广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郎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曹文军、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文军、张燕(2019)内0125民初7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杨继强:

本院执行的贾建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23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卓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建飞剩余的车辆转让费12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费174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张留科、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紫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斯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斯琴其木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斯琴其木格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郭宏伟:

关于原告郑元与被告郭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郭宏伟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郑元造成的车辆损失费人民币5318元;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勇诉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丽霞偿还原告贾勇欠款110万元,及利息1958000元(以借款本金11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王荣、段敏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段敏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99187.9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总额金额的利息32784.10元及从2019年2月20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你和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晔不服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刘晔提出的上诉状[主要内容: 1、撒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无责任: 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郭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高海燕诉张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海燕借款本金587400元,并按月利率1. 6%支付从201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李强、王凤、郭晓琴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强、王凤、郭晓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孝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闫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苗利军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债务627.8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刘一甲:

本院受理原告林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依法查封被告刘一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号街坊6号楼2单元204室(房产证号:109031605244)。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2、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蔚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蔚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蔚佳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165890元及逾期利息(165890元本金×时间从2017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原告承担229元,被告承担36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宝昌轻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清、赵冬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均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昌轻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华、刘文清、赵冬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高礼、郭蔷、刘培军、李银柱、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昌轻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09.5万元、利息279.3170万元,以及从2014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以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鄂房权证字第17824号房产,赵振岑(已故,石均英、赵宝华、赵冬梅系其法定继承人)所有的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6083号房产,被告赵冬梅所有的鄂房权证东胜字第06655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宝华、刘文清、赵冬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高礼、李银柱、郭蔷、刘培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宝华、刘文清、赵冬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高礼、李银柱、郭蔷、刘培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昌轻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金朋:

本院受理的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89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乔福宁、周俊梅:

本院在执行翟爱玲申请执行乔福宁、周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乔福宁、周俊梅共有的位于临河区解放办解放街园丁小区5号楼2单元25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33162)以保留价239531元的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翟爱玲的部分债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恢496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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