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席涵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斌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董雄军、王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董来旺、冯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房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鹏诉被告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房凤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鹏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义泉诉被告张晓鹏、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义泉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利息23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义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李书宇诉你二人及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8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道日闹: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龙诉被告道日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道日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晓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津、王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王津、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津、被告王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16100元(2017年4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琼、邱红诉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薛青诉被告马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祁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清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贺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9)内082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贺银柱欠原告王海云借款7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张建军、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李英文:
本院在执行赵建勇申请执行李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9月1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冀启军:
本院在执行武福军申请执行冀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高爱平、王海霞、张爱成、王夫云、贺长厚、张换云、王海青、陈培峰、郝三来、尤培芬、高存喜、贺瑞莲: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爱平、王海霞、张爱成、王夫云、贺长厚、张换云、王海青、陈培峰、郝三来、尤培芬、高存喜、贺瑞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刘成绩:
本院受理王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马占宽、马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巨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皇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董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守芳诉你与孔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淑华立即偿还原告陈守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被告孔德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玉成、杨海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振洋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玉成、杨海云立即偿还原告于振洋借款本金1951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计才明:
本院受理的郑凤武诉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83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
本院受理宋继东申请执行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3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中昱估字[2019]第0151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秋香诉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杨玉生、杨继红、杨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柱清诉被告杨玉生、杨继红、杨永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小宇、李红昆、翟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小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1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贸源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赵福军、郭华玲、鄂尔多斯市贸源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0477-5186389)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赵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升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赵俊文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2900元,利息截止2019年1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利共计82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树平:
本院受理郑俊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