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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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磊、谭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磊、谭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积欠利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杨健、李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杨健、杨帆、李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闫纪云、刘桂珍、闫海龙、李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闫纪云、刘桂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刘福仁: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刘福仁、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福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吕连生、张祥灵: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军与再审被申请人吕连生、张祥灵、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楼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董立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徐生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徐迎屏(2012年6月2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婚生女抚养费每月500元;3.要求90000元债务平均分摊;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包玉莲、刘俊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会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陈会新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1520元(18000元×0.02×32个月,即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295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8000元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按月利息2分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刘福、郭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崔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亮诉被告崔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8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孙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玥诉被告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8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兴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8月1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兴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于珊:

本院受理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珊、张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白七、张永河: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杜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贺东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子义、杨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73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蔡永东、梁凤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焕、贾祯、贾雪梅诉蔡永东、梁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康俊峰、王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林、管春霞诉康俊峰、王利霞、刘红卫、范金清、梁永利、水晶、王增荣、雷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李德生:

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华与被告李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79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郭淑凤、马广全、何素贤: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连才、郭淑凤、吴学东、于婷婷、马广全、何素贤、林鹰、刘小雨、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新诉被告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淞岩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卫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支公司、第三人张卫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袁凤萍与被告张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藏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丽诉藏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山、金宝山、银宝山、三月、双月、五月、八月、白玉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布仁抻面馆、包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白五龙、秦晓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全喜诉被告白五龙、秦晓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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