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0时至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王时飞所有的(共有权人张国生)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杨晓东个体综合楼105-205-305商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879号)。有意购买者请登录网址ht t p://s f. t a oba o.com(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拍卖、变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邢斌、王文波、王重理: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杰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邢斌、原审被告王文波、原审被告王重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华诉被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殷建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45000元(截至2018年11月1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孙纯光:
本院受理的付祥申请执行赵爱拴、孙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孙纯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5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成交确认书,即2019年6月19日买受人马媛媛以480626.55元最高价竞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5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赵爱拴、孙纯光:
本院受理的付祥申请执行赵爱拴、孙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被执行人孙纯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4号房屋,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348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即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80626.55元下浮15%,即408535.57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40853元。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将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宽厚、王星、张雨研、张开厚、刘慧琴、张文亮、武凤英、呼和浩特市郑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宽厚、王星、张雨研、张开厚、刘慧琴、张文亮、武凤英、呼和浩特市郑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执行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东侧出让工业用地(地号:4-04-N-41)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东侧出让工业用地(地号:4-04-N-41)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为26063170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2153694.5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600000元。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 ht t ps://s f.t a oba o.com10471/01。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联系电话:1834799852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梁忠厚: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虎诉你、被告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临狼路临河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梁忠厚:
本院受理原告闫存诉你、被告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临狼路临河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张乐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二飞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曲佑良:
本院受理原告柴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代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谢显成、牟素清: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620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张素英、赵泽捷: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泽捷、张素英欠原告马学平20693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9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块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贺彩珍:
本院受理赵风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张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素英欠原告马明慧60000元及利息39200元,合计992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张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王立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张东、额尔登其其格: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润善与被上诉人程平、原审被告张利华、张东、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刘乌日娜、李永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440号原告韩福林诉被告刘乌日娜、李永军、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12500元,利息7250元(12500元×2%×29个月,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本息合计19750元;二、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利息2%计算);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岳泉: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恒达农机经销部与被告岳泉、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马菱、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88066.56元、剩余应还利息26.37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逾期本金17454.08元,逾期利息2648.8元,罚息297.68元,复利50.11元,共计20450.67元,以上全部合计108543.6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