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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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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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璐璐、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韩学茹与你和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冯彦利欠原告韩学茹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驳回原告韩学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冯彦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韩学文与你和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冯彦利欠原告韩学文7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驳回原告韩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冯彦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朱奇志:

本院受理原告赵俞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张陆军、谢利香、刘建科、刘银香、赵海强、李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陆军、谢利香、刘建科、刘银香、赵海强、李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陆军、谢利香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92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陆军、谢利香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陆军、谢利香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刘建科、刘银香、赵海强、李红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贺强强、周红艳、李二铁、郑秀叶、刘国军、史先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贺强强、周红艳、李二铁、郑秀叶、刘国军、史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强强、周红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110.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贺强强、周红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贺强强、周红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温志成、王春霞、刘月怀、孟桂花、刘三娃、刘蛇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温志成、王春霞、刘月怀、孟桂花、刘三娃、刘蛇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志成、王春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77.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温志成、王春霞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温志成、王春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王福顺、郝爱枝、李海军、王红刚、乔小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福顺、郝爱枝、李海军、王红刚、乔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顺、郝爱枝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9963.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福顺、郝爱枝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福顺、郝爱枝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李海军、王红刚、乔小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王志勇、李惠林、赵燕飞、郝晓敏、申文强、王俊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志勇、李惠林、赵燕飞、郝晓敏、申文强、王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勇、李惠林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877.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志勇、李惠林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志勇、李惠林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赵燕飞、郝晓敏、申文强、王俊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田喜胜、闫小利、张国栋、邬兴茹、刘学峰、石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田喜胜、闫小利、张国栋、邬兴茹、刘学峰、石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喜胜、闫小利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89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田喜胜、闫小利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田喜胜、闫小利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国栋、邬兴茹、刘学峰、石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秦阳、路建英、邢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秦阳、路建英、邢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秦阳、路建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9784.77元;2、请求判令被告秦阳、路建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9512.55元;3、请求判决被告秦阳、路建英共同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7%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计人民币177244.51元;4、请求判令被告秦阳、路建英共同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秦阳、路建英共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6、请求判令被告邢海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26541.8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郑磊:

本院受理原告高宝诉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宝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马敏:

本院受理马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原告牛丽东与被告李瑞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徐彩霞、刘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郄换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2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呼和浩特市速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小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速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斌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斌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张乐君、柴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拓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君、柴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程星诉被告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4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程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746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至借款实际付清止。二、被告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程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83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至借款实际付清止。三、驳回原告程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乌兰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开花、包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哈斯格日乐:

原告陈永丽与被告哈斯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包春洁、其格其:

本院受理原告萨日古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苏日嘎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萨日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白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范娟、杨旸:

我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范娟、杨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范娟、杨旸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呼市劳动花园小区9号楼4单元5层4-5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乔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恒诉乔小平、李建国(2019)内0125民初7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盘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你公告送达的(2018)内010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予补正。为此,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4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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