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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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宋利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贾根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金诉贾根良(2019)内0125民初6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贾根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金诉贾根良、王尚龙(2019)内0125民初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你和李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韩珍:

本院受理原告贺存诉你(2019)内0125民初6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韩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庞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旺诉庞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

黄挨生、邬秀英:

本院受理樊森源、樊宇陆(曾用名樊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挨生、邬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樊森源、樊宇陆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5日

任斌(曾用名任文兵):

本院受理曹宏云(又名曹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9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薛家湾法庭(附属楼一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5日

任斌(曾用名任文兵):

本院受理王丽英(又名王利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薛家湾法庭(附属楼一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柴东虎、柴三虎、郭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萍委诉被告柴东虎、柴三虎、被告郭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东虎、柴三虎赔偿原告医疗费1285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328.5元、残疾赔偿金509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9719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81419.26元,核减其已付原告的3000元后,再付78419.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二被告负担750元、原告负担2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赵丽、薛香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丽、薛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董生有、曾美莲、菅玉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玉平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卜羽、曾美莲、菅玉芳、菅瑞霞、董生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孙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陈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权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张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薛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王继刚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刘炎义、崔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

阿木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印大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庞学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赵长在、刘补女、冀付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赵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赵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治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1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闫军锋:

本院受理张磊诉闫军锋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闫军锋位于呼和浩特市巨华世纪城二区(聚泽园)15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闫军锋:

本院受理云永厚诉闫军锋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闫军锋位于呼和浩特市巨华世纪城二区(聚泽园)15号楼3单元1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孟令利:

本院受理任宝俊申请执行孟令利、内蒙古百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陈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海兵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0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王磊:

本院受理曲秀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675号执行裁定书,将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市国税局住宅楼1号楼1层4单元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6099)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汤红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汤红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汤红光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袁会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袁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会英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牛智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牛智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牛智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吴旭升、赵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被告吴旭升、赵凤英、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周洁、张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麻军、靳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珍、王艳、麻军、郭文兵、郭文清、王永刚、靳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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