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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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计明、刘艮枝: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计明、刘艮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计明、刘艮枝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246.65元,本息合计58246.65元。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张计明、刘艮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樊世平、任玉娥: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英诉你二人及曹永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高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慧、周玉林、周玉英、周玉峰、周玉玺、周玉莲、周玉清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525号、(2019)内0826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李月英、闫顺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月英、闫顺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月英、闫顺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素平借款本金288000元及从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6%计算为39152元合计327152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6日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李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杜利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750元,本利共计56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此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由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贺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银柱欠原告王海云借款7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任嵘诉你与被告郝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民辖14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由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杨景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同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景芹立即偿还原告殷同祥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杨景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同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景芹立即偿还原告殷同祥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夏永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永久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用,被告张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9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崔万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强诉你与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239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于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重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照日格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刘美龙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峰诉你和刘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照日格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刘海峰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利息(利息应按月息2分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履行完为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刘美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吉: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有钱、王改荣、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吉: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金喜、刘培凤、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吉: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温月平、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孙海廷:

本院在执行李海琴、孙海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斯琴: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斯琴高娃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01执恢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9)内2501执恢4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折宝林、刘婷婷、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317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6万元及利息349.92万元(从2012年3月25日起到2018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合计565.92万元;2.判令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从2018年12月25日起到全部借款还清为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付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冯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392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的银行按揭还款69576.48元,并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吕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凤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38400元,本息合计70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王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875元;2.要求被告支付12875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给付至2018年2月10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3.要求被告给付原告9875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金明、崔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农资款本金4535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4535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包乌楞阿(别名包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350元;2.要求被告支付2535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沈祥芬: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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