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讯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8年6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王某某以工地出售废塔吊为由,雇佣三人到某建筑工地将Q TZ5610型号塔吊3节盗走,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塔吊价值10800元。以上赃款被王某某日常花销。6月16日,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到某工地盗窃钢筋,雇佣陈某某驾驶车辆,在欲离开该工地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当场截获,王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同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6910元,被盗赃物经公安机关扣押后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2起,盗窃金额10800元,其中第二期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第二起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贾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