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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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鹏、王惠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利军与被上诉人刘鹏、戚洪江、王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齐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齐塔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饶宏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饶宏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唐世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唐世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建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于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建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赵聪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聪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周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建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白孟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20号判决书【被告白孟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殷宝山劳务费7696元,支付逾期利息10928.32元(7696元×0.02×71个月,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18624.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7日

赵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于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志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春艳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赵志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春艳利息9600元[20000元×0.02元×24个月(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并给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7年12月26日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于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赵那日苏:

本院已受理原告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99号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白金庄: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金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振学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张文秀: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小韩门窗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小韩门窗加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小韩门窗加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通力嘎:

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玉峰与被告通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宝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宝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借款本金3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30元(3500元×0.02元×19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本息合计48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宝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赵志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志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37000元,支付利息6660元(37000元×0.015元×12个月,从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本息共计43660元;二、被告赵志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自2019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3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92元,由被告赵志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德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包德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强欠款本金4400元,支付利息2904元(44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共计7304元;二、被告包德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4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德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宝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图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宝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图丫借款本金15210元,支付逾期利息1140.75元(15210元×0.005×15个月,从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本息共计16350.75元。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9元,由被告包宝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李长占: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长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7500元,支付利息4162.50元(7500元×0.015元×37个月,从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3月7日)本息共计11662.50元;二、被告李长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自2019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2元,由被告李长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辛小富:

本院已受理原告付桂英与被告辛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刁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桦诉被告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吴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辛东海诉被告吴俊峰、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俊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村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朝鲁萌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术春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大林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梁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向宏诉被告梁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正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3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葛伟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晶、田志勇诉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葛伟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张国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800元(30000元×0.02元×38个月,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止),共计52800元;2、2019年4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马立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王帅给付本金9400元,给付自2016年6月21日到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6768元(9400元×0.02元×36个月=9400元)合计:16168元-3000元=13168元;2、要求被告王帅2019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及本金9400元作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到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刘广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为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广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为秀借款本金2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405元(23000元×0.005×47个月,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本息共计28405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刘广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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