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1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其乐、杜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飞飞诉被告王其乐、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姜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龙诉被告姜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姜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蕴鹭诉被告姜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潘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燕海文诉被告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曲德成、杨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曲德成、杨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宋德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昌志诉被告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德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8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张利生、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爱琴与被上诉人许满亮、贾春梅、肖峰、张利生、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3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跃武诉霍志军(2019)内0125民初6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苏振林、王静、苏永林、邱霞、吕新飞、张瑞先、苏平、陈连女、王青小、苏秀、苏永平、邱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799471.29元、积欠利息568440.12元,本息共计2367911.41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姜利华、罗艳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富与被告姜利华、罗艳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姜利华、罗艳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利华、罗艳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长富贷款本金12950元及相应利息(贷款本金以935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本息还清为止,贷款本金以36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本息还清为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彪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成、张国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施建军、李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乌云其其格、党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白文俊、王爱东:

本院在执行白文俊、王爱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兴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和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曹新浩:

我院现对已查封你的矿上机械设备进行价格评估,现通知你于2019年9月4日前来我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我院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刘福兵、魏文娟:

我院对你们的抵顶位于兴和县新城区兴和明兴豪庭(房产证号:0010642)面积195.03㎡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现通知你们于2019年9月4日前来我院机构进行评估,逾期我院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任娇:

本院受理原告陈毅诉被告任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任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陈毅借款本金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任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奥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柴永厚、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治江诉被告柴永厚、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高连虎、武花则: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高连虎、武花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连虎、武花则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19413.14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王金龙、王淑琴:

本院受理方美女诉王金龙、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金龙向原告方美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从2018年8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王淑琴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淑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龙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宝祥诉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宝祥偿还借款本金2185000元及从2011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张红梅:

本院在申请人石海与被申请人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4564号执行案件中张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号楼08房屋(产权证号:062203,面积:96.02平方米,商业)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20日),结果如下:建筑面积:96.02平方米,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62775元(大写:玖拾陆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马宇:

本院在执行王俊霞申请执行你和李雅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786号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0515-005-034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宇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府北街15-1号育英小区A号楼14-1406号(产权证号:109031610349)房产一处,评估价91914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9日

高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金林与被告高翠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金林负担150元,由被告高翠平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尤一鸣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李白虎:

本院受理卢红梅诉被告三姑娘、李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三姑娘、李白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红梅88000元;驳回原告卢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霞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46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呼和(又名黄刚):

本院受理原告关侠、黄承杰诉你、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次庭审中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1、土默特左旗力争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应付给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的工程款数额;2、对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包括给呼和(黄刚)支付工程款的账目进行审计,以证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事实,经审计结论为:三个项目多支付款项合计2207764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金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刘桂荣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680元(12000元×0.005×28个月,2017年2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本息合计1368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唐领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福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刘福英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800.00元(自2017年1月4日起2019年6月4日计29个月×10000.00元×0.02元),本息合计15800.00元,后期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