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安都:
本院受理原告郎兴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安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郎兴才欠款13744元。二、被告包安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郎兴才自2018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744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安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史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桂华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史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桂华,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史金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殿富、李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殿福、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桂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王殿福、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桂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3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殿福、李秀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赵德臣: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德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桂琴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赵德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桂琴,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德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朱长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长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晓波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长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崔永生、关艳苹:
本院受理原告林长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林长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元;二、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长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4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永生、关艳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雅芹、郑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雅芹、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林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雅芹、郑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梁淑珍、金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淑珍、金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文河建材款人民币10424元(33424元-10000元-13000元)、前期利息4795.04元(10424元×0.02元×23个月,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逾期利息6339.20元【8339.20元(10424元×0.02元×40个月,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2000元】,本息合计21558.24元;二、驳回原告徐文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徐文河负担266元,被告梁淑珍、金永光负担3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淑珍、金永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崔永生、关艳苹: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永生、关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春霞借款本金83240元(11200元+12940元+ 37000元+22100元);二、被告崔永生、关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春霞,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6240元(11200元+12940元+22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8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永生、关艳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安福海:
院受理原告于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彩玲借款本金49600元;二、被告安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于彩玲,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9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海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李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于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彩玲借款本金49600元;二、被告李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于彩玲,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9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格日乐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