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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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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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毅特格勒诉被告白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沙日娜、嘎日迪诉被告白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福成偿还原告永胜借款17000元。二、驳回原告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色音那木拉(王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色音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乌力吉白乙拉偿还原告邰色音其木格借款175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常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常岁偿还原告徐梁柱借款13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佟小龙(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佟小龙偿还原告王洪恩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赵登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敏与赵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9)内0826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李春换: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及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吴成帮: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胡达古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胡达古拉与被告吴成帮离婚。二、婚生女吴乌日娜(2017年8月2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吴乌日娜18周岁至。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中,欠高娃的10000元债务由原告负担;欠包萨如拉的8000元债务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吴团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国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代国军与被告吴团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陈栓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曙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栓柱偿还原告王曙光借款30000元、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苏亚拉巴特尔、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巴特尔汽车修理部: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33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甄铁牛、乔子华:

关于原告任永峰诉被告唐虎、其木格、第三人甄铁牛、乔子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光荣院北墙下的住宅(房产证号08430号)为原告所有;2.依法判决中止执行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光荣院北墙下的住宅(房产证号08430号)房产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庄振良、史霞女: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振良、史霞女、李峰、王东艳、胡满喜、丁四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葛文治、刘小燕: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文治、刘小燕、王东、温彩霞、杨小乐、李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邬三、刘霞: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邬三、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刘秀峰、王永兵: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昌维申请执行刘秀峰、王永兵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刘秀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7号楼4单元4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 053735),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邮寄送达(2019)内06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6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将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期满后十日内可以向本院提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贺艳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童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贺艳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童欠款16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贺艳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子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子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78402.56元(截止2016年2月24日)和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10189.6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赵伊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伊丽、崔永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垫付的贷款本金52366.33元及利息24119.29元、逾期罚息1002.3元,共计77487.92元; 2、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3、判令二被告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其给付原告77487.92元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杨继锁、徐在兰:

本院在执行王海录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继锁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 6214670460001062088)内存款1061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葛军、王慧:

本院受理胡吉勒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葛军、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吉勒图偿还欠款7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韩利克:

本院在执行郭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4)东执字第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14)东执字第2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你名下所有的房产两处。三、(2014)东执字第2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了你名下的房产一处。四、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397房地产估价报告。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任瑞兰诉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48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整)、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杨红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红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85870.2元(截止2016年4月27日)和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10446.3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孙庭荣、尚候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庭荣、尚候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孙庭荣、尚候艳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各项费用共计45261.44元,及其利息5877.14元(利息计算公式4526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9月20日共计31个月零24天);二、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本利偿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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