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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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代兄、韩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代兄、韩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军化肥款人民币22568元;二、被告吴代兄、韩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军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256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代兄、韩长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包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小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欠款本金40000元及按双方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小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永波、孙海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永波、孙海欧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欠款本金40000元及按双方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永波、孙海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杨娜:

本院受理原告赵柏春诉被告杨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索海英、陈立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芝与被告索海英、陈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曹晓丽、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曹晓丽立即偿还原告代其缴纳中国银行抵押贷款282100元及法院执行费3973元,共计286073元;2、被告曹晓丽立即支付原告协议中约定逾期过户违约金266450元;3、被告曹华承担一切连带偿还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3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马海风、韩永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诉被告马海风、韩永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岛大花轿婚纱摄影名店:

本院受理原告申云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岛大花轿婚纱摄影名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菅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菅玉芳、董玉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刘晓冬: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西北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锦程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程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冬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至5层3单元302号的房产执行评估拍卖程序,现该房产由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评估的报告已下发,报告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晓冬,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至5层3单元302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311.4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报告结果:该房产估价对象市场总价值4597313元,每平方米价格为:14761元。现特此告知,该公告生效后10日内相关当事人可到新城区人民法院领取房产评估报告,如未领取,本公告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冀鹏:

关于申请人赵莉英申请执行冀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将被执行人冀鹏所有的蒙AY1415号大众牌出租车执行评估拍卖程序,现该车辆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旭刚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所评估的报告已下发,报告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为冀鹏,车牌号为蒙AY1415,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号:150104002045,内蒙古交运管许可字:呼市150104001415,发证日期:2014年8月。报告结果:该车辆及运营手续估价对象市场总价值325448元,现特此告知,该公告生效后10日内相关当事人可到新城区人民法院领取房产评估报告,如未领取,本公告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李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唐功明与被告李雪林、商都县瑞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辛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明军、朱仙凤、赵凤枝、董继鸿、苏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四川中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坤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欠付全部货款1336740元为基数,按照9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126990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2699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19年3月11日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5881.72元,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吕春生、杨文梅:

本院受理原告田秀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140元,按年息6%计息,自2017年5月至偿清时止。合计1114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王小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6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田旭:

本院受理原告石克诚与被告田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8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黄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林诉被告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包豪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豪斯借款本金27500元;二、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豪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500元计算)。三、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豪斯,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白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杜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杜金玲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1200元,合计21200元;二、被告白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金玲,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陈达古拉、白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达古拉、白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39490元;二、被告陈达古拉、白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以394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冯立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达古拉、白呼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罗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9533元。二、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953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金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刘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欠款本金5025元,利息4145.62元(5025元×0.015元×55个月,2014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本息合计9170.6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国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张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秀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5日

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与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240元及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287957.43元,并偿还自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15489.79元,执行费12245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林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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