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陈思思)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立足职能,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创新发展的经济环境。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案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31日,个体司机杨某甲、杨某乙兄弟二人为了非法侵占准格尔旗某煤炭公司的煤炭,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事先合谋,分别由磅房工作人员王某某、武某某等8人,采取不将入场运煤车辆信息录入磅房管理系统的手段,私自将运煤车辆放入煤场,再分别由煤场站场员陈某某、奇某某等5人各自利用录入权限,采取不将车辆装煤信息录入煤场管理系统的方式,非法侵占该煤炭公司的煤炭。另有8名司机在明知该煤炭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运输不法所得的煤炭。本案涉案金额总计158万余元。该案经东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3名被告人被法院作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