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洋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包金铜:
本院受理原告郭秋发与被告包金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包金铜偿还原告郭秋发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4800元,本息合计:3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包金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李炜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借款130万元的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李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蔡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戴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云官、戴秀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云鹏、张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诉被告云鹏、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计人民币2692.6元;3、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蒙AF305B号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000元;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金额总计人民币158692.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张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莲诉被告张志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刘沛云:
申请人却拉布吉申请执行刘沛云婚姻家庭一案,法院已将刘沛云所有的蒙A7Y585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沛云名下的蒙A7Y585号车辆,评估价为7898元,降幅5%,一拍起拍价为7503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00元,保证金数额为900元。如一拍流拍,本院将启动第二次拍卖,按一拍流拍价7503元,降幅5%,二拍起拍价为7128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00元,保证金数额为900元。公告送达第二次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刘晓冬: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北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锦程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变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晓冬所有的位于呼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至5层3单元302号的房产,经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4597313元,单价为14761元/平方米,降幅15%,第一次拍卖价格为3907716.05元,已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刘晓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刘晓冬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至5层3单元302号的房产。现此案已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晓冬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至5层3单元302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459731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907716.0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惠诉被告赵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伟与被告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涛赔偿原告张振伟车损(8150元-2000元)×70%=4305元、停运损失5000元×70%=3500元,以上共计7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吕建东、高瑞莲、邱宏廷、卢凤、朱振杰、高贵良、吕至伟、杨凡、潘新民、云霞、李秀莲、张静、吕建军、方伊南、吕永兵、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积欠利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张镕斐、刘振昊、王镕、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内蒙古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不服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万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丁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温娟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钢材款70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马宪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胡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兵与被告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田起成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田起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白叶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陈喜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殷实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安永林、陈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石全:
本院受理原告唐志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