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卫:
本院受理李国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张卫卫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冯粉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润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6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王书颜:
本院受理原告金晓东诉你和盛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钱海青:
本院在执行王云龙申请执行钱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802执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康建明、李晓双、倪焱、李东庭、郭兰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郭兰女的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张玉平、李雅洁、王建国、陈建丽、赵祥、陈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冻结王建国、陈建丽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刘海军、史瑞珍、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李飞连、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王军、王美萍、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杨慧贤、辛满全、刘军、高挨占、白文光、段海燕、杨静先、赵永、刘美擎、王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孙实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哈斯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
袁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许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韩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巴宝胜、王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包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代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金青山、包长银: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吴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陈敖特根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唐七十三、包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潘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齐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赵中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