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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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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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拥军、续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牛拥军、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李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博颖诉被告李玉军、安吉斯、胡雅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铠:

本院受理李一峰诉被告张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铠立即向原告李一峰偿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以借款本金中的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自2018年8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内蒙古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思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思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董思见、被告内蒙古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诉讼费:17400元由被告内蒙古吉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思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紫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志海、王贵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2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杨智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军与被告杨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邹四小:

本院受理原告栾世强诉被告邹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邹四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栾世强借款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栾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5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四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田继广、郭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继广、郭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其向银行支付的逾期一手住房贷款本金171032.22元,资金占用利息28220.3(自支付之日起即2016年4月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实际应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199252.5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温得志、王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烨骏诉被告温得志、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周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嘉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森科睿博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料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内蒙古华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皓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邬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尚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蔺介帮与被告尚志勇、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尚志勇送达(2019)内0802民初122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尚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蔺介帮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蔺介帮请求被告王欢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尚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张国良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6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福清:

本院受理原告关丽霞与被告王福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融合估字(2019)第0605-03号价格评估报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维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勇欠原告杨维忠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彦青、樊有俊、王宁:

原告周晓东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各项彩礼款及购买首饰款共计106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佛山市稳拓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71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2日

袁得法:

本院受理原告郭廷廷与被告袁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8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肖体菊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刘霞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立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霞平赔偿原告鄂尔多斯市立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损2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霞平负担370元,原告负担5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常林娥、刘生贵:

本院执行的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林娥、刘生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18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二人履行卓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916元,利息及罚息5368.22元(利息及罚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02元、申请执行费149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刘志伟、乔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刘志伟、乔俊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志伟、乔俊峰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志伟、乔俊峰抵押登记于原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118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安都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保诉被告安都日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安都日娜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追偿款929521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银行同期利率的逾期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白雪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桂琴诉被告白文忠、第三人白雪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杨桂琴不服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0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军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所签订的《东方文苑小区商品房买卖补偿协议》约定义务;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6091元;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成秀诉高利勇、齐润润、王玉喜(2019)内0125民初6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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