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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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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也、刘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也、刘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4166.43元,并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继续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小燕、张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小燕、张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冯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君与被告冯林、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司立山:

本院受理原告霍冶忠、霍艳娜、霍贺磊诉被告齐桂霞、司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司立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霍冶忠、霍艳娜、霍贺磊借款50000元,给付2018年12月21日前产生的利息42750元,本息合计92750元,2018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继续支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霍冶忠、霍艳娜、霍贺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张俊:

原告赵林忠、聂术碧诉你、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你已本人收到,邮寄到相同地址的判决书却退回,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俊、赵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林忠、聂术碧借款60800元。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俊、赵建华负担6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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