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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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永贤、赵浩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王九喜诉赵浩斯白乙拉、马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郝凤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洮南市东翔农机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陈峰、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陈军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94454.16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葛婷、秦绍轩: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棉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吴雪迪: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郑秀良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博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到儿子年满18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葛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班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何亮、刘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梁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亮、刘风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梁满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4100.00元,合计24100.00元。二、被告何亮、刘风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梁满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王雄伟、郭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海军诉被告张瑞青、宋斌、王雄伟、郭小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颖诉被告张桂珍、高志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03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邢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润喜诉被告张丽娟、邢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李万能: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林诉被告李万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张元军、王志云、白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张元军、王志云、白永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张元军、王志云、白永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郑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伟诉被告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杜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喜、赵旭、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忠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杜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喜、赵旭、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忠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杜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喜、赵旭、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忠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杜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喜、赵旭、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忠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石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丁守仁诉被告石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张龑、孟小梅、范生银、张东、师標、赵云清、杜江、张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龑、孟小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6327.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张梅、刘建军、刘小军、薛燕、刘永峰、陈俊英、陈继芳、刘启超、刘建平、刘春艳、张耀、乔培霞、魏刚、张二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梅、刘建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马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马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透支额本金36429.18元及利息、手续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道格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道格陶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透支额本金34023.68及利息、手续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刘丽香、杨子其、杨小翠、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丽香、杨子其、杨小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880682.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杜福宝、赵碧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杜福宝、赵碧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借款本金337808.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许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许俊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杭瑞刚、魏云霞、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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