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彦国:
本院受理原告许德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邢彦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许德臣玉米款51680元。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邢彦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亚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亚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有武借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1120元,合计4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亚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詹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忠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詹玉龙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忠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张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1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杨井凤: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李焕生:
本院审理原告薛瑞和、黄鹤、刘瑞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9000元,施工中原告垫付费用891元,合计2989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异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郭红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顺与被告郭红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红纳偿还原告王景顺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利息5300元(计算方法20000元×53个月×6%÷12),本息合计25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郭红纳支付原告王景顺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郭红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靳永志、庄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靳永志、庄秀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252.25元及利息9740.14元,本息合计53992.39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靳永志、庄秀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闫胜利、李军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三毛与被告闫胜利、李军霞、许金花、王俊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刘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鹏诉被告刘学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金建军、傅和定:
关于本院受理的王海军申请执行金建军、傅和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9年3月23日依法委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你(金建军、傅和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家园7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进行网络拍卖,买受人李林(150104198109220534)于2019年4月24日以1024726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如对本次拍卖程序有异议,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无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武峰支付租金40574元;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武峰违约金4147.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武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刘武峰负担283元,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刘剑:
本院受理的杨励冬、赵清志与刘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向原告赵清志、杨励冬偿还欠款4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剑向原告赵清志、杨励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清志、杨励冬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曹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惠萍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曹冬梅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津、王金成、王彤: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梅诉被告王津、王金成、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郭云峰、张强:
我院受理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郭云峰、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郭云峰、张强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呼市房建股份联营公司开发楼6层东单元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黄燕丽、李全虎:
我院受理的白晓敏诉黄燕丽、李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晓敏申请对黄燕丽、李全虎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新希望家园西A1-4号楼6层1单元106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苏晓斐、石春霞、赵利东、李爱霞:
我院受理的贺宝俊诉苏晓斐、石春霞、赵利东、李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宝俊申请对李爱霞、赵利东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209号金海小区4号楼3层2-3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薛文彪、张爱华:
我院受理的卓力克诉薛文彪、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卓力克申请对薛文彪、张爱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骋公寓6号楼6层3单元6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李风翠、赵爱拴、孙纯光:
我院受理的付祥诉赵爱拴、李风翠、孙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付祥申请对李风翠、赵爱拴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三元宸小区3号楼5层1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朱双福、纪明:
我院受理的王永华诉朱双福、纪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王永华申请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玺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装修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赵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虎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聂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五平与你互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王玉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毅与被告樊振林、王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为驳回原告何毅对被告樊振林的起诉。民事判决为:被告王玉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何毅借款31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玉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通辽浙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袁秀娟:
本院受理案外人朱志良与申请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辽浙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袁秀娟、朱志良、王苏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志良以在执行过程中对其财产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