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雅南:
本院受理原告方绪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杨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钱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国与被告钱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李忠国与被告钱秀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忠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杨静斋、杨国华: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盛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杨静斋、杨国华系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因其都实际未出资,并转让股份。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杨静斋、杨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杨静斋、杨国华不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826执1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杨静斋、杨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杨静斋、杨国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其各自转让股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盛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2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质保金314818元、诉讼费36662元。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杨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庆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65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福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韩国庆借款本金人民币67170.00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本金26000.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从2019年3月2日起按本金4117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任聪明、张蝴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聪明、张蝴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从2019年1月31日到被告还清借款为止)。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任聪明、张蝴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于海波、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珍诉你们民间惜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海波、王忠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桂珍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2200.00元,合计22200.00元。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于海波、王忠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于海波、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育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海波、王忠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育成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9450.00元,合计39450.00元;二、被告于海波、王忠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育成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借款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8.00元,由被告于海波、王忠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柴利忠、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闫喜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柴利忠、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闫喜全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柴利忠、李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周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宝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环借款本金45700.00元,支付利息17100.00元,合计628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7.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2467.00元,由被告周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张玉双:
本院受理原告尤丽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玉双、包布仁吐古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尤丽群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8年12月18日之前的利息4473元,以上本息合计24473元;二、被告张玉双、包布仁吐古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尤丽群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2月1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尤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崔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敖邦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53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敖邦柱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200元(5000元×2%×22个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本息合计7200元;二、被告崔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敖邦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国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3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宝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本息合计42600元;二、被告包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宝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白乙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赵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驰骋汽车租赁行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2019)内0521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42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包宝海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租车费22000元,罚款650元,加油费500元,共计23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代喜全、李春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087号原告候晓梅与被告代喜全、李春玲、周胜喜、白温泉、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喜全、李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候晓梅借款14800元,支付利息4144元,本息合计18944元;二、被告代喜全、李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候晓梅自2019年3月2日起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三、被告周胜喜、白温泉、李春江对被告代喜全、李春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石双牛:
本院受理原告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双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全借款12500元,支付利息1000元(12500元×0.5%×16个月,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13500元;二、被告石双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安全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代被告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福农分期付款信用贷款1260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包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色音其其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宝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色音其其格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30000元×2%×10个月,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本息合计3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刘福祥: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4235号原告王宝贵与被告刘福祥、艾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宝贵要求:一、要求被告刘福祥、艾亚杰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40000元;二、要求被告刘福祥、艾亚杰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要求被告刘福祥、艾亚杰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8)内0521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吴初一: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少业申请执行吴初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融合估字?[2019]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南新嘎查三间瓦房、车库及相应院落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17353.13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15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关于将被执行人吴初一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南新嘎查三间瓦房、车库及相应院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韩宝平:
我院受理原告白淑英、包玉山、包宝山、包银山、包金山诉你与被告赵海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白淑英、包玉山、包宝山、包银山、包金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14.4亩土地的承包费做物价评估。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届时不到庭,视为你拒绝与原告白淑英、包玉山、包宝山、包银山、包金山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代喜全、李春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062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代喜全、李春玲、李春江、白温泉、周胜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喜全、李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8997.73元;二、被告代喜全、李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9年1月2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日止;三、被告李春江、白温泉、周胜喜对被告代喜全、李春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王东(又名王来):
本院受理刘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从2017年9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50000元利息从2017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薛家湾法庭(附属楼一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柳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居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李庆军、何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矫咏梅与被告李庆军、何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