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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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治峰(曾用名白智峰):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超商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莲、白永峰、邓铭、邓炤、白治峰、宋永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白治峰(曾用名白智峰)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2-122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9248号)的所有权及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2字第出让2002-028号)的使用权归买受人武秀琴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秀琴时起转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郝计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鹏飞诉被告郝计林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22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杨永生、王锁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生、王锁小、王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9)内0621民初4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杨维: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2018)内0621民初3369号原告明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君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君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军、郭燕、杭锦后旗鑫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财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杭棉后旗驰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孟祥文、管宇亭、任永成、王多文、杭锦后旗绿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一宽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崔氏农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忠商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利丰福将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杭锦后旗鸣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蒙种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李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张满云与李秀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满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刘永、张彩秀、刘世孝、贺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刘永、张彩秀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751042.83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23.4%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鄂尔多斯福奈特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石宏、倪静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160987.84元,支付截止2019年2月14日利息159615.14元,本金逾期罚息2665247.23元,利息逾期罚息201782.73元,总计5187632.94元;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张随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宁诉被上诉人张志刚、原审被告张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佟格日乐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77号判决书(被告佟格日乐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林欠款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韩福森:

本院受理的李永升与韩福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福森向原告李永升支付沙子款26177元、运费3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文都苏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勿力吉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文都苏建房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利息5160元,本息合计481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小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小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包格日乐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6.5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黄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黃建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李德忠:

本院受理原告解淑芹与被告李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新城区申展橱柜经销部(经营者申彦志):

本院受理原告蔺利清诉被告新城区申展橱柜经销部(经营者申彦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李斌、冯外女、李海军、刘海宽、于凤飞、李凤莲、张增齐、郝建明、冯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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