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我区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自治区政府结合自治区实际,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6月25日,自治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马俊学就自治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为符合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和辅助器具配置及康复训练等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有效衔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旗县市区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此外,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据悉,我区有0-7岁各类残疾儿童3.1万人,全区每年新增各类残疾儿童0.37万人。目前,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机构103个,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144个。《实施意见》出台以来,各盟市积极对0—7岁视力、听力、脑瘫、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进行筛查、康复评估,并安置到各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通过对全区5056名0—7岁残疾儿童实名制摸底调查,接受康复服务的有3350名,占调查总数的66%。
据介绍,自治区残联将组织全区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助服务规范化水平,计划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