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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郑相祯: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淑芳诉被告郑相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相祯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1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陈静:

本院受理张瑞芳诉吕青、陈静、内蒙古义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静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兰亭溪谷三期12号1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吕青、陈静:

本院受理武昀诉吕青、陈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12号楼3层3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吕青、陈静:

本院受理王艳虹诉吕青、陈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12号楼3层3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吕青、陈静:

本院受理王儒诉吕青、陈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12号楼3层3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姚额尔敦托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卜辉英诉被告姚额尔敦托力古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李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杨强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张斌:

本院受理熊月明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崔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果萍诉被告崔永、第三人内蒙古新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颖诉被告张桂珍、高志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0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人柳颖对(2018)内0105民初113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罗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娜尔诉被告罗福林、第三人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内蒙古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美英诉被告内蒙古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杨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占荣诉被告张军、第三人杨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巧英、第三人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巧英就(2018)内0105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刘外方、郭兰英、崔有贵、王俊梅、刘燕飞、吕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牛占山、王嘉彬: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和赵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邰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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