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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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赵黎光:

原告通辽市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2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胡铁山:

原告那日斯乐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孙秀芝:

本院受理的张贵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69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麻新:

本院受理原告葛平勤与被告麻新、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麻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葛平勤借款本金160000元;被告麻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葛平勤借款利息38400元(160000元×0.02元×12个月,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3日),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借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被告麻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8元,由被告麻新、麻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韩图雅(又名韩图亚):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力旦巴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图雅偿还原告包阿力旦巴根借款本金3900元,支付利息943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图雅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马金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524号原告张胡日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67元,支付利息7318.08元,本息合计10585.08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32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齐青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527号原告张胡日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800元,支付利息6372元,本息合计18172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92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霍哈斯塔娜: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529号原告张胡日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265元,支付利息9247.20元,本息合计28512.2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92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何敖特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65号原告韩宝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何敖特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何敖特根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何敖特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马金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67号原告陈红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马金荣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给付利息21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金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马金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68号原告李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马金荣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13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金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7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七十八偿还欠款本金8540元;2.要求被告包七十八给付利息431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七十八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韩十五: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73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十五偿还欠款本金20712元;2.要求被告韩十五给付利息1055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十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梁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梁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恒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杨树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霞诉被告杨树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树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诉被告张国良、师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国良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1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陈团凤: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凤阁、杨文俊、常智慧、彭志帆和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彭志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凤阁、杨文俊、常智慧、陈团凤和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常智慧: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凤阁、杨文俊、彭志帆、陈团凤和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张凤阁: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常智慧、杨文俊、彭志帆、陈团凤和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杨文俊: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常智慧、张凤阁、彭志帆、陈团凤和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呼和浩特市中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8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常智慧、张凤阁、彭志帆、陈团凤、杨文俊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防沙治沙协会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13-2017年资助费及资助款共计164万元及利息6460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的资助费15万元及利息3171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继续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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