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呼铁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等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高速发展,我区开通了通往全国各地的多条客运线路,旅客列车成为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一种方式。他们通过夹藏、伪装携带、体内藏毒等手段,乘坐旅客列车,从外地将境内外的毒品运抵我区进行贩卖,严重影响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和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
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已成为呼铁两级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的主要类型。据统计,2016年以来,呼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35件,占铁路范围内普通刑事一审案件的19.77%,案件类型包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等,且主要集中在运输毒品犯罪上,占全部毒品犯罪的85%。
近年来,毒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毒品犯罪隐蔽性不断增加,由前几年随身携带、贴身藏匿等方式,扩展到利用鞋底夹层、水杯底部藏匿等,隐蔽方式更高;受雇运输占比较高,判决的毒品犯罪分子一半以上系受雇运输,部分群众因缺乏对运输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为了高额报酬沦为贩毒分子的运输工具。
为了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毒品犯罪,呼铁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2016年以来,呼铁两级法院共判决毒品案件被告人45人,其中,无期徒刑9人,15年有期徒刑22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5年以上重刑率达93.33%。同时,注重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财产刑的适用,切断犯罪分子毒品再犯的经济基础,减少再犯可能性。对于利用怀孕和哺乳期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员,协同地方司法部门,加强监管,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执行,确保判决有效执行,防止毒品再犯。
遭引诱受雇运毒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阿衣尔吉在四川省成都市接受巫某某(另案处理)雇用运送毒品,送到呼和浩特后,将收到好处费两万元。当日,阿衣尔吉携带毒品同巫某某一起,从成都乘上了开往呼和浩特的旅客列车。次日上午9时,民警在开展查缉工作时,从阿衣尔吉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从巫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鉴定,从阿衣尔吉处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共计净重348.8克。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衣尔吉构成运输毒品罪。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实际获得报酬,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阿衣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毒品犯罪领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件。阿衣尔吉因丈夫不务正业,孩子开学无钱交学费而向朋友借钱,被朋友以高额报酬引诱而受雇运输毒品,在途中被查获,也没有获得相应报酬。其主观故意较贩毒分子明显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虽然运输毒品数量达到掌握的无期徒刑数量标准,但在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后,对其从轻处罚,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谋利制造毒品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高汉生、操长扬伙同秦辉(已判刑)预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秦辉提供制毒场所,高汉生准备制毒设备和原材料,并雇用吴天炎、吴南海生(二人已判刑)具体实施制毒操作,同时,商定由操长扬向二人学习制毒技术。同年11月13日至16日,高汉生、操长扬与吴天炎、吴南海生在上述场所实施制毒行为,11月16日,高汉生、操长扬以制毒失败为由殴打吴天炎,并携带制毒工具等物品撤离了制毒场所。后公安民警在制毒现场提取黄褐色固液混合物2445克,经鉴定,从固液混合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汉生、操长扬实施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系共同犯罪。高汉生、操长扬在实施制造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汉生、操长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又因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高汉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操长扬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的典型案件。高汉生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材料,与他人合伙并雇用“技师”制造毒品,操长扬协助高汉生等人,联合制造冰毒,并学习制毒技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虽未成功,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改凉鞋藏匿毒品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4日晚10时,卢桂江为获取报酬,受雇携带藏匿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从成都登乘前往呼和浩特的旅客列车。次日晚11时,卢桂江从呼和浩特东站出站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行李箱中的4只女士凉鞋鞋底夹层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4包。经鉴定,4包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共计净重702.7克。
裁判结果
呼铁运输中院经审理认为,卢桂江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卢桂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受雇运输,毒品未流入社会,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卢桂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藏匿运输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毒品犯罪上家为逃避打击,对女式凉鞋进行改造,将毒品藏匿于鞋底夹层中,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卢桂江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雇拥,明知所携带物品系不正常物品,短期内多次往返成都与呼和浩特之间,且不排除前期运输毒品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大。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意图通过铁路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依法对被告人卢桂江判处无期徒刑。
不悔改再陷囹圄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4日凌晨3时,王霞乘坐旅客列车从河南省郑州市前往包头市,并于当晚8时抵达。在包头火车站出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其系吸毒人员。在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时,发现其双肩包内有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黑色粉末状和棕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各1包。经鉴定,棕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为咖啡因,净重101.2克,黑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净重201.3克。
裁判结果
呼铁中院经审理认为,王霞明知是毒品,而乘坐旅客列车将毒品从郑州非法运输至包头,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犯罪,构成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王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毒品再犯的吸毒人员从重惩处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数量逐年增加,部分吸毒人员为获得吸毒资金而参与毒品犯罪,甚至“以贩养吸”,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王霞系吸毒人员,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侦查人员没有查获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查获毒品数量较大,明显超过个人吸食量,故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王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屡教不改参与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大,依据其犯罪事实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