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为了加强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委员会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协调联系,更好地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建立联络员工作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联络员应当明确一个分管处室作为本协调小组的联络处室,联络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协调小组联络员的联络员,专门负责推进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实的日常工作,及时向本小组请示报告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抄送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
《实施意见》规定,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小组联络员、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联络员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所在协调小组、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对于涉及本单位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并推动本单位按月向所在协调小组和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报告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工作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与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和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沟通,第一时间处置。
《实施意见》明确,联络员应当推动本小组、本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报送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创新举措、鲜活经验以及有关法治研究信息、法治舆情信息和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做好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高质高效做好工作。(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