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吉、韩莉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宋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于世民: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李三女:
本院受理原告樊建熊(曾用名樊建雄)诉被告李三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樊建熊与被告李三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樊建熊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刘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兰诉被告刘玉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王月兰与被告刘玉清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王月兰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周江安:
本院受理原告白雄、周必勇、成文萍诉被告周江安、宝柯图、亿灵慧公司、铁城公司、恒诺生活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宝柯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白雄、周必勇、成文萍工程款50万元,从2017年2月6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亿灵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江安、铁城公司、恒诺生活段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诉被告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丁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96685.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菅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苏兰惠:
本院受理原告穆东与苏兰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9)内0826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张有权、薛芳英:
本院受理原告吕春燕与被告张有权、薛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吕春燕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BQ P318);二、驳回原告吕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薛芳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刘兰枝: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贾桂英: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乔龙、马三霞: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张二飞: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李换英:
原告郑玉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郑玉芳与被告李换英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书》无效;二、被告李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玉芳转让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换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21320元;二、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1213.2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917元,由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原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保证金为止);二、驳回原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并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666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支行,户名: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账号:0602005309200085887)。冻结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李喆(曾用名李哲):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明、刘海军诉你与阿拉腾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6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阿拉腾苏和不服,于2019年5月17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阿拉腾苏和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8)内06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李树明、刘海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梁万清、任莲花、鄂尔多斯市万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双宝俊与被告梁万清、任莲花、鄂尔多斯市万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0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双宝俊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的利息316000元;2、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任莲花、鄂尔多斯市万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梁万清、任莲花、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双宝俊与被告梁万清、任莲花、田始元、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08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双宝俊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的利息126.4万元;2、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任莲花、田始元对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3312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包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史春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白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白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韩额尔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
吕广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兴元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广文、吕艳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吕广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兴元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广文、吕艳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2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
郑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