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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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国永: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被告徐继忠、巩凤、郭双喜、徐国永、白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曹文军、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曹文军、张燕、焦彦飞、陈小娟、陈三娃、赵润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白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农资款本金人民币5366.00元,并从2012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债务款本金人民币6923.00元,并从2016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债务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格日乐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债务款本金人民币9373.00元,并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债务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双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金胜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期内利息2000.00元,合计12,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双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永利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包金桩子: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桩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欠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款本金46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吴连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金锁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3238,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李瑞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瑞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6月21日

佟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佟明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6月21日

罗湘原: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艳与被告袁博、罗湘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罗湘原:

本院受理原告樊大远、曲华与被告袁博、罗湘原、第三人刘文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张明、白凤芝:

原告陈高娃与被告张明、白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白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高娃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40000元;二、被告张明、白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高娃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高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明、白凤芝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吉日木吐:

原告高金山与被告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金山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金山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金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高金山负担210元,被告吉日木吐负担11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何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燕赵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燕赵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1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燕赵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欠款8330元,支付利息3998.40元(8330元×2%×24个月,从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12328.40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焦铁钢:

本院受理原告卢宝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焦铁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卢宝安欠款27490元,支付利息12095.60元(27490元×2%×22个月,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39585.60元;二、被告焦铁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卢宝安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朱福霖: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孙思江申请执行朱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通融合估字(2019)第0509-05号评估报告书,关于你名下位于保康镇税务宿舍段的房产(产权证号:7819,面积86.80平方米)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508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王云发: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学借款23000元,支付利息72220元(23000元×2%×157个月,2006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本息合计95220元;二、被告王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志学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包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韩梅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梅灵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包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梅灵借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梅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关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小红借款22000元,支付利息650元,本息合计22650元;二、被告丁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关小红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关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内052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原告关小红与被告丁八十三民间借贷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张晓鹏、张晓琨: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晓鹏、张晓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鹏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7731.24元、借款利息3555.6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晓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晓鹏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84.5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闫慧珍、赵昱: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闫慧珍、赵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赵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新城区人民政府宿舍楼1号楼1层1单元1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3109108号)房屋进行拍卖。2019年5月9日,买受人刘香兰以1176685元的最高价竞得。截至2019年5月9日本案银行欠款本息及该案所产生的费用合计938527元,案件执行费11210元,本次公告费30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现公告通知闫慧珍、赵昱来本院领取剩余案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史霄:

本院受理原告崔哲诉被告史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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