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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丽琴、杨有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彩霞、边少华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斌、张丽琴、杨有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耀光诉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鸿瑞诉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秦绍轩: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霞与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留科、王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孙常勇:

本院受理原告高万升诉被告孙常勇、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银妞: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柱诉被告银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原告刘双柱与被告银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双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李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波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21045元、利息及罚息148870.28元(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复利及罚息;二、被告李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652元;三、被告韩波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班忠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班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按月利率7.5‰支付利息5129.80元,从2017年5月8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支付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张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正轮胎经销部、王美荣、柴焱:

本院受理原告崔叶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陈四仁: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院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郝爱枝、任杰、任开元、任立祺、诉你(2019)内0104民初11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贾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兵诉你(2019)内0104民初10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李在冬、王二玲: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李在冬、王二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2016)内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在冬、王二玲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养鱼池东一巷华隆小区(现住建小区)住宅楼6单元5层西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2.4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证玉泉区字第2014119410号、2014119411号),2019年3月4日10时买受人赵俊林竞买成功。现限你行5日之内协助竞买人解除他项权登记,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如不按时解除,我院将依法强制解除他项,并房产过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魏四平、王银娥:

本院受理张保国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期履行(2017)内08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你们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尚林丽景B1-1-5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21105719)。2019年5月21日本院张贴搬迁公告,责令你们于2019年6月8日前迁出房屋,但你们至今未履行。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依法对你们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们按时到达执行现场,届时不到现场视为放弃权利,因强制搬迁产生的费用由你们承担。房屋内可移动财产经公证处公证后搬出并存放到周转房内,责令你们于2019年8月21日前到周转房领取搬迁出的物品。如拒绝接收、逾期未领取而造成损失由你们承担。你们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壹年,该房屋租金从拍卖房款中优先予以扣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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