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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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布仁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格日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3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吴白音那木拉(满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32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陈额尔敦德林(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32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吴国玉(国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3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秀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乌力吉白乙拉偿还原告孔秀芝借款15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乌力吉白乙拉(色音那木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拉坦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乌力吉白乙拉偿还原告阿拉坦巴根借款29000.00元。二、借款15000.00元自2017年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阿拉坦巴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孙伟:

本院受理(2019)内7104民初131号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6月19日

朱耀贵:

本院受理邢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耀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鹏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朱耀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李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俪、李敏、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2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内0602执恢18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王玉宝诉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4)东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玉宝的起诉)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710办公室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刘海东:

本院在执行宋玉梅、刘静申请执行刘海东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海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95875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建琴:

本院在执行高秀娥申请执行王建琴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建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 6230523070006636573),冻结期限为1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石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阿古拉诉被告石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房屋租赁费7300元;2、判令被告搬离租赁原告的房屋;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搬离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参照租金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6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雷振明:

本院在执行杨文彦申请执行雷振明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雷振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3号街坊1号楼2单元1104室房产(产权证号:31450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武力、杨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武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合计33608.49元及利息8449.84元(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以及逾期利息(原告垫付33608.49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2、驳回原告对被告杨小英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武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邵俊平、马贵来:

本院受理的梁晓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3544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于祥波:

本院受理的商马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3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包宝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16号判决书,被告包宝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殷宝山劳务费12184元,支付逾期利息17301.28元(12184元×0.02×71个月,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29485.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李长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18号判决书,被告李长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殷宝山劳务费11785元,支付逾期利息13906.30元(11785元×0.02×59个月,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25691.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白孟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20号判决书,被告白孟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殷宝山劳务费7696元,支付逾期利息10928.32元(7696元×0.02×71个月,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18624.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焦万福、董代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29号判决书,一、被告焦万福、董代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0412元(30000元×18.9‰×36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合计50412元;二、被告焦万福、董代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刘永强、李双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套迪少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00号判决书,被告刘永强、李双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套迪少布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利息7280元(14000元×0.02元×26个月,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本息共计212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王小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邢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34号判决书,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玉清借款本金9100元,支付逾期利息1683元【(9100×0.005元×37个月,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0.50元】,本息合计107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董团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70号判决书,被告董团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慧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055元(13000元×0.005元×47个月,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合计160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073号判决书,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玉明借款40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王永军、何玉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海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00号判决书,一、被告王永军、何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海青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00元(12000元×0.005元×15个月,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本息合计12900元;二、被告王永军、何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海青自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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