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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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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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杰:

本院受理杨利平诉你和乔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一合议庭(附属楼二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苑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5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冯学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龙、张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冯学龙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7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波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军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瑞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诚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学敏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文慧诉被告王福强、王福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福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2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土默特左旗昭华物业公司、土默特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金昌小区高有忠等82户业主与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王小军:

本院受理李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与城市建设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张飞、王珊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王珊珊、第三人中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新城区旺新好防水保温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盘锦兴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旺新好防水保温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城区旺新好防水保温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盘锦兴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746.25元及利息(以8574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李亮、周晓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周晓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7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综合费(从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晓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虎君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杨小平、杨柳: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枝诉被告杨小平、杨柳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苗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绘明诉被告苗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苗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绘明货款92635元,并支付以926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苗瑞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郝建国、呼和浩特新金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莉:

我院受理的王健诉郝建国、呼和浩特新金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健申请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和亲苑小区11号楼6层西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冀鹏:

本院受理赵莉英申请执行冀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变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冀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1415号营运车辆及营运手续,经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332608元,降幅5%,一拍起拍价为315977.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冀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四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冀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1415号营运车辆车及营运手续。现此案已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冀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1415号营运车辆车及营运手续,评估价格为332608元,降幅5%,拍起拍价为315977.6元,竟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刘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兵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伟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廉聚龙:

本院受理原告闫四虎与被告廉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山丹旭日、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绣苑支行(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山丹旭日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351883.96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金官成:

本院受理刘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金官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华借款15万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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