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俊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光宇与被上诉人康俊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霍维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杨梓昕、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绣苑支行(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杨梓昕、刘勇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129701.75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加收50%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刘维林: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刘维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6日
王建鹏、杨治霞、孟军、杜霖、祁慧雄、单军、杨小平、李虎、贾世忠、赵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原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6行中“欠息17651139.93元(包括利息1426197.07元,复利338942.86元)”应补正为 “欠息1765139.93元(包括利息1426197.07元,复利338942.86元)”。原判决书中第5页第5行、第6页第10行中“积欠利息17651139.93元”应补正为“积欠利息1765139.93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徐涌鑫、张丽、徐琴、倪四宝、张竣、杨咏林、王晓东、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涌鑫、张丽、徐琴、倪四宝、张竣、杨咏林、王晓东、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张丽荣、王永强、李永胜、赵振青、马军、王钧民、范生银、张永刚、张东、杨瑞峰、闫先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3月20日借款本息3908848.5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王四小、康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兴磊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军、王四小、康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3月20日借款本息14165586.8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2941063.1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941063.11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6%标准从代偿之日计算至还清代偿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吕青: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艳虹与被申请人吕青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钟啸天: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漫与被申请人钟啸天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海金亭: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734号原告包乌力吉与被告海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金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乌力吉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海金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乌力吉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乌力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4元,由原告包乌力吉负担50元,被告海金亭负担5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崔红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46号原告宋海龙与被告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海龙借款本息合计4326.40元(3380元×0.02元×14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二、被告崔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宋海龙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崔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吴福亮: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63号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被告吴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欠款5000元及利息5000元(5000元×0.02元/月×50个月,自2014年12月2日-2019年2月2日止),本息合计10000元;二、被告吴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自2019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福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齐晓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告金银龙、齐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方诉被告王锋、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方撤回起诉。)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代国军、杜雄、韩来虎:
本院受理原告白引弟诉代国军、杜雄、韩来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代国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偿还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09年1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为1400000元(500000+500000X2%×122-320000);2、请求被告杜雄、韩来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谢宏:
本院受理原告魏挨福诉你(2019)内0602民初69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谢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挨福借款本金978123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谢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郭二明、马齐全、内蒙古海川明全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郭二明、马齐全、内蒙古海川明全物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1410号限制消费令、(2019)内0602执1410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赵伟达:
本院受理原告马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兵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257.78元,并退还保证金)、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张军、王翠玲、陈敏、李喜忠、李玉梅: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月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莹泽煤机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创新远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舰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喜忠、李玉梅、陈敏、王建岗、张军、王改玲、王翠玲、王业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4)东执字第722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4)东执字第72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报告。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秦存见、侯善永:
本院执行的孟录军与被执行人秦存见、侯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7)内0602执34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2018)内0602执恢171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查封、冻结)。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郭记成、吴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云小诉被告郭记成、吴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