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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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慧青:

本院受理原告褚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褚丽霞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至2018年2月10日的利息50000元,共计300000元。二、被告王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褚丽霞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本金250000元支付,年利率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杨玉生、杨继红、杨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柱清诉被告杨玉生、杨继红、杨永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秋香诉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屈咏文、恩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巴音图门酒店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726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05执17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锡林浩特市巴音图门酒店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屈咏文、恩荣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726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05执17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王玉成、田秋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978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05执9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杨子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秀诉被告杨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王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勤给付原告混泥土款130060元及违约金(所欠砼款的3%计算)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冯虎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虎林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冯虎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大名公馆小区16号楼3单元305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0133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张东梅: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东梅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东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大名公馆小区16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259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李东山: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东山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东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大名公馆小区21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0131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张雄、王燕艳: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爱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雄向原告吴爱社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从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王燕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燕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4元,由被告张雄、王燕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王俊先、邬玉龙、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彩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邬玉龙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B区7#-1-201(合同号:2008-0008114)房产产权过户;2、王俊先、邬玉龙承担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12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312606.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总额金额的利息80680.37元及从2019年1月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申祖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同利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申祖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同利兴公司欠款6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申祖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张永强、白茹:

本院受理原告白笠君诉被告张永强、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5000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林、何志良、王增月、陆金勇、肖老软、何亚彬、肖新喜、肖增良、何宗祥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局、第三人张永清(2019)内0602民初91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支付九原告劳务报酬408040元,并从2013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五年以上期贷款年利率6.55%计算支付利息144546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每日支付利息74.24元至劳务报酬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追索劳务费造成的交通费1660元、住宿费15000元;3、判令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局在欠付被告二承包的东胜区罕台镇教育园区职工技术学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王翠萍、路振建:

本院受理原告林卿诉被告王翠萍、路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彼告王翠萍给付借款220000元,支付起诉前利息360800元(按月利率2%从2011年10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共580800元;2.判令被告王翠萍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7日起算);3.判令被告路振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19)内0602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

尚鹏: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伟诉被告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

内蒙古联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雷诉被告刘海东、内蒙古联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吕波陶、刘荣、赵俊珍、王文明、乔丽英、王文斌、王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

韩红财:

本院受理原告肖鹏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白云良、张晓全:

本院受理原告宋凤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滕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吴彩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郝跃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福云与被告郝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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