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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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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聂志东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张龙欠原告聂志东借款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245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2019)内80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2日

田景龙:

原告刘洪林与被告田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景龙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洪林借款本金21600元,支付利息9504元(计算至2018年12月16日),合计3110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年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田景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陈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志鹏与被告陈丽丽离婚。二、婚生女王文宣由原告王志鹏抚养,被告陈丽丽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志鹏负担150元,由被告陈丽丽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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